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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归位背后的深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39:02 人气: 标签:
导读: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归最高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程序终于能够从此独立于二审程序,发挥其曾经被长期抑制的巨大作用。这些作用包括:死刑案件的量刑尺度得到了趋于统一的平台,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在司法实践环节得到了更多的贯彻实施,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终审判决之后真正得到了法律赋予他们的申辩权利等等。不仅如此,笔者认为

  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归最高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程序终于能够从此独立于二审程序,发挥其曾经被长期抑制的巨大作用。这些作用包括:死刑案件的量刑尺度得到了趋于统一的平台,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在司法实践环节得到了更多的贯彻实施,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终审判决之后真正得到了法律赋予他们的申辩权利等等。不仅如此,笔者认为,死刑复核权归位的背后,还包含着更为深刻的意义。
  意义之一在于我们将更多的关注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为他们获得应有的公正审判、免受错误追究创造了更好的舆论环境。死刑复核权归位的直接动因是接连发生的几件冤案,当人们在激烈地声讨司法机关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长期以来,习惯于用仇恨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众心态和舆论方向其实也是导致冤案频发的社会根源。我们发现,直到刑法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几十年以后的今天,我们还很难说,有多少人能够在内心深处认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享有的无罪推定待遇;而司法实践之中,在判决之前,对于犯罪行为的汹涌民愤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汇集于司法层面,从而对司法者产生巨大和难以抗拒的适用重刑乃至死刑的压力。
  死刑复核权的归位可以被作为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机会,在我们已经看到冤案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震动和损害之后,进行一次彻底的关于如何避免冤案再次发生的反思。认识到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冤案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认识到“对个人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是制订一个给予犯罪人充分辩护权的制度”;认识到无罪推定绝非只是纸上的刑法条文,它更应该成为社会对于犯罪人的共同态度和司法者必须始终坚守的行为标准。
  意义之二在于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方式和倾向。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体现了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严打”方针,而其背后却突出反映了当时轻视程序价值的普遍认识。事实上,死刑复核权长达二十多年的“下放”历史,也是死刑复核程序不断地被简化、虚化和弱化的历史,甚至最终它通常会被简略成为二审裁定最后的一句13个字的话:本裁定即为核准该死刑的裁定。实践之中,同时承担死刑案件二审和复核程序的高级法院,往往将这两个不同程序合二为一,将死刑复核程序变成二审裁定书末尾的一句空话,这样的复核程序,在事实上并无任何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死刑复核权的归位,同时也是一种程序意识的归位,是在认识到轻视程序价值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基础之上理性回归,体现出我们对法定程序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认识到对于程序的尊重和强调,是现代法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意义之三在于我们在全社会引发了关于死刑局限性的深刻讨论,从而为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基础。关于死刑,慎杀少杀是我们一贯的刑罚原则,尽管很多人不同意立即废除死刑,但在废除死刑的发展方向却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观点。然而,无论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对于一些理论上或由于其他因素不必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却仍然存在着适用甚至扩大适用死刑的强烈期待;限制或在某个领域废除死刑的理论观点经常会触犯“众怒”而被舆论大肆批判;而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之中,司法者一旦未能作出公众所期待的死刑判决,往往会招致激烈的声讨和强烈的质疑。
  我们现在特别缺乏对死刑局限性展开充分研讨的舆论空间,特别是对于现实之中适用死刑的规模是否科学、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有无进一步减少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相关研究,面临着来自社会观念和公众心态上的压力和阻力,即使这方面的学术活动,都已经成为相当敏感的事情。我们看到,除了经常会强调慎杀少杀的原则,对于如果减少适用死刑,我们其实并没有做出少实质性的努力,而此次死刑复核权的归位却为深入探讨死刑局限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据此越来越多的人将会认识到死刑可能并非以前想象的那样,在威慑犯罪、安抚受害人等方面所具有的作用,相反其负面效应则可能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并且其实我们有着更好的替代性方案。
  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位一些更为具体和深远的影响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而这非常值得我们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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