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辩护律师 > 死刑专区

死刑复核律师业务具体操作指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39:07 人气: 标签:
导读:死刑复核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类型,加上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并不开庭审理,所以对于律师如何办理、以及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很多律师并不是很清楚。我个人认为,比较近似于原来的二审死刑案件的书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省地方高院时,不少死刑案件也不开庭,由法院直接书面审理。死刑复核律师的权利及具体操作

  死刑复核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类型,加上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并不开庭审理,所以对于律师如何办理、以及律师在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很多律师并不是很清楚。我个人认为,比较近似于原来的二审死刑案件的书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各省地方高院时,不少死刑案件也不开庭,由法院直接书面审理。死刑复核律师的权利及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操作目标:提出案件中存在的一切合理怀疑、案件疑点及案件瑕疵,穷尽一切死刑可能不核准的努力,我所不能办理成功的案件,其他任何律师来做同样不会成功!
(一)收案阶段的要求及指引
1、素质要求:必须在经验及水平上要高于一二审律师才能有可能接下案件;
2、基本核心原则:不允许向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否则后面会有无穷后患,在委托协议上加上一条:不承诺。否则无法说清。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是没有理性及理智的,
3、专业水平要求:对整个案件的走向有全面的了解,能做到辩护思路清晰,心中有数。心中完全明白案件改判成功的可能性,但可能出于接案技巧的考虑不要全部如实告诉当事人。
4、收案容易结案更难:
5、最好必须开具发票:
死刑辩护更是在刀尖上的舞蹈!
(二)阅卷阶段的要求及指引
1、没有阅卷权的死刑复核律师如何阅卷:
卷宗来源:一二审律师及家属提供
阅卷技巧:
1、先阅二审判决、再阅一审判决;
2、阅二审判决书的技巧:先看一审认定事实,再看上诉与辩护理由,再看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大多数时是与一审认定相同),再看“本院认为”的法院分析部分,
3、对相关证据重点注意被告人的口供
4、如何看一二审律师的辩护词及上诉状
5、对案卷其它证据的审查认定
(三)会见阶段的要求及指引
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会见过程中的作用:
在三年多来我所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我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时,并没有遇到过任何麻烦,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二审判决书、死刑复核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看守所都顺利地案件了让我会见,并未遇到麻烦和刁难。因此,“会见难”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并不明显。那我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第一、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但我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尽量会见,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率。
第二、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告人,最高法院也内部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
第三、而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主要问题,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确较为“标准的答案”,以争取提高改判率,而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确定或坚信不核准死刑的。
第四、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司法工作而不抵抗司法机关工作。实践中有些死囚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其家属为他请的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而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比较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大大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
第五、帮助死刑犯寻找检举立功等机会,以获得改判。
有的死刑犯因为不太了解国家关于检举立功的有关规定,而有的死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愿意检举相关线索。我所承办的一起因抢劫杀人曾被山东省法院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案,在复核过程中我通过会见时了解到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的关押期间,得知同监室被告人重大犯罪线索,后来在我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检举而最后被查证属实而没有被核准,这就是通过会见而获得复核成功的案例之一。
第六、会见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注意问题:
1、面对各种心态的死刑犯我们该如何面对
2、会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3、会见过程中的强调要点
4、死刑案件与普通刑案中的区别及特殊性
你所面对的是已经被二次判处死刑的死囚;
你不仅要做一位很好的律师的同时还要做一名优秀的牧师。
(四)核心环节:
出具律师意见书的要求及技巧
律师意见书的重要意义: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承办法官及分管庭长及院长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交律师书面意见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对决定案件的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此程序中律师所注意到的问题我再作进一步深入的介绍:
一、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的文书的名称问题,应称之为律师意见书,为何不应叫辩护词。
此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而我个人觉得,《辩护词》的名称并不太恰到,至少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因此,我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都说此程序中是要听取律师的意见,由于此文书名称没有统一规定,因此我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二、《律师意见书》中应当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一二审过程中已经提出过的辩护意见及律师意见尽量不要重复再提。
每次我在约见死刑复核法官面谈时,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会说:过去提过的辩护意见就不要再提了,请尽量提出新的意见。因为复核程序中二审法院会将全案材料报送到最高法院、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内部讨论意见等律师不能看到的书面材料。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尽量不要重复过去的意见而要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
三、《律师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关”、“程序关”,因此,我为律师也应围绕以上方面有的放矢地提出律师意见,才能提高成功率。
1、如何重点围绕“事实关”、“证据关”提出律师意见?
2、如何提出及质疑案件中的疑点及提出更多的合理怀疑。
3、法官很怕办错案,“事实关”、“证据关”特别重要。怕杀错人,但不怕错杀人。
4、在“适用法律方面”,即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律理由方面如何说?此问题法官不太重视。
5、“程序之辩”
(五)如何约见死刑复核承办法官及相关技巧
死刑复核案件的内部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此条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所承办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我整体感觉到到最高法院的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明显高于地方法院,他们在当面接见我们死刑复核律师时也态度明显要好于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中有不少人具有刑法博士、刑法硕士等学历,还有不少是从刑法学教授中直接选调上来的,他们会相对更“讲理”,会更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为发挥律师的作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最高法院在复核案件时会比较重视律师的意见,但由于复核法官要面对更多的案件,工作量远远大于律师,同时加上法官更主要是从宏观上去把握、审查全案,而很难象律师一样从微观上具体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因此,好的律师意见类似于为法官审查案卷提供了一个好的“阅卷提纲”和“办案思路”,不少复核法官就是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进一步去确信或否认律师的意见而最终作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我所承办的不少死刑不核准案件都是因为一份深入的律师意见而被复核法官采信而不核准的。大部分法官也会认为律师的意见对于他们办案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也会比较重视和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如何约见承办法官及相关技巧:
(六)死刑执行阶段的注意事项
如何将核准的消息告诉被告人家属及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家属沟通,一定要注意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及防止意外事件的出现。
(七)死刑复核律师常常面对的疑难问题
1、赔偿问题中的金钱支付
2、不要让律师的无知成为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原因
3、不要因为当事人请了律师而被判处死刑
3、当赔偿费用和律师相冲突时如何处理
4、死刑复核律师与和谐社会建设:
死刑复核律师的价值和意义
(八)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一、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的文书上没有律师的名字及律师的意见,无法体现律师的参与及律师所做的工作。
因于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就是书面审理而不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及所付出的努力就不知道,在加上最后所做出的文书上也没有律师的意见及名字,这本身就是对律师工作的不够尊重,也无法向被告人家属说清自己在里面做了什么努力。如果是通过律师的努力让案件不核准的案件,文书里也无法体现出律师的业绩。虽然法官都说在复核过程中及案件汇报过程中都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但就在最后的文书中都没有律师的名字,这不能不说是很多律师的遗憾,希望以后能够得到改变,也希望所有死刑复核律师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以争取我们的权利。
二、要求死刑复核律师只能通过“上访”途径来约见法官,目前已引起重视有所部分改观。
此问题已让所有经历过“上访”程序的律师感到不太舒服。目前相关规定死刑复核律师可以申请约见法官,法官应当接见。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律师申请约见法官既不是在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法院的办公大楼,也并不是在北花市大街9号的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大楼。而要求只能是去位于南四环肖村桥附近(小红站乡红寺村40号)的接访室申请,律师要夹杂在众多的上访人群中排队领表、交表,然后耐心等上很久才能安排约见。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上访,律师也不是上访户,建议以后这种情况能有所改变。经过我们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不断反映此问题,现在在有些审判庭的案件律师可以不用去“上访”,而直接通过庭办公室内勤人员联系后可以在刑事审判大楼约见承办法官。
三、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目前是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为死刑复核律师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我们就只能通过二审或一审的辩护律师拿到部分的案卷材料,但是,比如二审的庭审笔录以及二审中检方在法庭上新提供的材料我们就无法拿到。
四、死刑复核的文书不送达律师、也不通知律师复核的结果。
最高法院将复核结果直接发给二审法院,律师要想知道复核结果只有通过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但是,死刑复核法官通知律师复核结果以及给律师复核文书也并不违法,特别是不核准死刑的文书,至于他是否会通知你,就要看各位律师同行的表现了。
五、死刑复核律师与死刑复核法官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的各个刑事审判庭普遍是规定律师与法官不能直接接触和通话,并且正常程序中律师是不知道承办法官的名字及电话的。导致律师有何意见只能以书面的形式寄到各个庭的办公室转交。但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民事赔偿调解的案件中,法官常会主动与律师联系,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调解工作。
以上只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比较突出、普遍和紧迫的问题,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还会遇到各种想不到的问题。但权利的取得需要我们去争取,法治的进程需要我们去推进。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