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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为,不为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37:23 人气: 标签:
导读:刑事辩护,通常被律师看做是,刀尖上的辩护,意思就是说,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侵害。我在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是说辩护律师懦弱,而是说恰当的保护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我所知道的一些律师伪证罪的案件中,有些律师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没有抵抗住被告人

刑事辩护,通常被律师看做是,刀尖上的辩护,意思就是说,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侵害。
  我在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不是说辩护律师懦弱,而是说恰当的保护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我所知道的一些律师伪证罪的案件中,有些律师做了不应当做的事情,没有抵抗住被告人家属的压力,而做了一些伪证,由此被告人的家属被判决缓刑或者其他刑罚,这些被告人的亲属不断没有把被告人搭救出来,相反自己也成为了被告人,这代价是很大的,对此辩护律师是有很大责任的。这些辩护律师在把被告人亲属也转变为被告人之后,也客观上失去了为被告人辩护的机会,失去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机会,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一定要保持独立的地位和清醒的头脑,要充分全面的了解和理解被告人亲属的心情,对于他们提出的一些非法要求,要善于通过沟通来避免损失。被告人的亲属不希望看见被告人受到惩罚,希望得到无罪的判决,其情可以理解,属于亲情的客观表现,但律师作为专业辩护律师,则应当保持冷静的独立思维,安抚其急切的情绪,全面提示其做法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保护好被告人的亲属。
  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要有所为,这些作为应当限制在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上,而不是全面否定司法机关的作为,把自己作为司法的对立面,同时也要有所不为,就是不应当让被告人的亲属作为辩护人来指挥律师,鉴于其亲属在专业上的不足,其指挥措施大多数属于非法和不当的。
  当然,作为一个权衡和平衡,辩护律师可以满足被告人亲属的知情权,可以客观多解释辩护工作的特殊性,可以解释辩护策略和技巧,也可以适当征求其亲属的意见和建议,而非照办和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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