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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愤炸房是犯爆炸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35:17 人气: 标签:
导读:1、基本案情:张仁(化名)因与李某有矛盾欲泄愤报告。今年1月16日24时,为泄愤报复,张仁叫其弟张天(化名)用炸药去炸李某家,以教训韦,张天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张仁骑摩托车来县城某屯观察李某家周围动静,见夜深四周无人,便骑摩托车返回本屯找张天。凌晨2时许,二人骑摩托车携带大半截炸药、一枚雷管和一根导

  1、基本案情:张仁(化名)因与李某有矛盾欲泄愤报告。今年1月16日24时,为泄愤报复,张仁叫其弟张天(化名)用炸药去炸李某家,以教训韦,张天当即表示同意。随后,张仁骑摩托车来县城某屯观察李某家周围动静,见夜深四周无人,便骑摩托车返回本屯找张天。凌晨2时许,二人骑摩托车携带大半截炸药、一枚雷管和一根导火索来到城北加油站路边,在路边制好爆炸装置,又骑摩托车来到李某家前面,张仁向张天指明李某房屋位置后随即离开。张天趁夜深无人之际,点燃装置后将其投到李某家二楼楼顶,然后逃离现场。炸药爆炸后,造成李某家房屋部分损害,邻居黄某、许某、杨某家部分玻璃窗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李某被炸后的房屋安全性达标,不影响整体承载。李某房屋及黄某房屋修缮费5000多元。
2、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仁兄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因为他俩在居民房屋密集处实施爆炸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造成李某房屋毁坏并波及邻居的房屋。符合爆炸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仁兄弟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张仁兄弟是采用爆炸的手段毁坏财物,针对的是特定的财物,且危害结果已发生,并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被告的行为符合此罪的特征。
3、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仁兄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将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不能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的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爆炸罪。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的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公私财产毁坏的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第三,行为对象不同。爆炸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公私财物。
结合本案来看,张仁、张天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本的区别在于张仁兄弟用爆炸的方法炸毁李某的房屋主观上是否预见到爆炸不但能炸毁韦的房屋,还会殃及无辜,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受到危害;客观结果上不特定人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害,即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张仁兄弟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张仁与受害人李某有私人恩怨,产生炸房子报复李某的想法,而后找来其弟张天帮忙。张仁在实施行为之前曾明确向张天指明位置,说明张仁实施爆炸的意图是针对特定的财物,没有针对其他不特定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图,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并有意识把爆炸范围缩小到李某房屋。
(2)张仁兄弟行为结果上不特定人的财产并未受到严重损害。爆炸使李某房屋楼顶损坏,并使邻居家窗户被震碎,但根据证据和鉴定结论来看,张仁兄弟使用的是半截而不是一截雷管威力有限,房屋受损但并没有使房屋的整体承载收到影响,说明张仁兄弟使用的炸药威力并不足以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物安全。张仁兄弟使用爆炸手段炸房屋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房屋及邻居房屋不同程度的损害,从案件具体情况看行为损害的客体是李某及邻居的房屋所有权,情节严重。张仁兄弟对此特定财物损毁的结果是明知而且希望结果发生,即是直接故意的心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张仁兄弟为泄私愤,采用爆炸手段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毁坏,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张仁、张天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公私财物(李某的房屋),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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