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三个服务”意识、正确运用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必须为侦查谋略服务。一定要把强制措施作为侦查谋略的保障机制,作为运用谋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从全局和谋略的角度采取或 变更强制措。 2、强制措施必须为突破重点服务。如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采取强制措施一定要考虑到对主犯的影响;在变更强制措施时一定要考虑到对案件深 挖余罪的影响等等。 3、强制措施必须为社会效果服务。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既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服务经济建设。特别是对一些在关键岗位上 的人在何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一定要慎重考虑,既要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又要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不受影响。 (二)根据心理变化不同、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进行周旋,因此,在这个时候要不失时机地采取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以为侦查人员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摧垮其心理防线,达到侦查目的。 3、对自尊心强、有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担心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会身败名裂,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破罐破摔,因此,对这类犯 罪嫌疑人不采取或暂缓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其它方法攻克。 4、对产生动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要不断地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的动摇心理上升时,就会产生供与不供的矛盾,此 时,强制措施的采取或者变更,应当由弱到强或者由强到弱不断加以变更。 (三)根据时机地点不同、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 要充分地发挥强制措施的对策作用,就要掌握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与地点,使犯罪嫌疑人懊悔、害怕,最大限度地强化他的悔罪心理,瓦解 动摇他的侥幸、对抗心理。具体可作如下操作: 1、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最弱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如在节假日、早晚或者出差前后在机场、码头、车站等地方采取强制措施,打个 措手不及。 2、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既可以获取其反侦查活动的证据或犯罪证据,又可以给其对抗心理予以沉重打 击,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线。 3、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赌博、姘居等这些非法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削弱其心理优势,因为参与赌博的人可能是同案人;姘居 地可能是窝赃地。在这些地方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就会感到罪行已暴露、犯罪证据已被掌握,有助于打消他的对抗心理。 4、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恐惧、徘徊时候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交待。 (四)加强横向协作,注重与其它侦查手段结合运用。 1、可以加强与搜查、扣押等其它侦查手段相结合,加快侦查步伐。如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可能同步进行搜查、扣押,往往能获得很好 的效果,能及时查获赃款赃物和有关的物证书证。 2、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加大突审力度,适时出示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也可以在监狱内安排内线,延伸侦查触角,做到狱外侦查与 狱内侦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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