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运用原则。 运用强制措施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要仔细地权衡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比如决定拘留,至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 是秘密调查搞得充分,根据所获取的证据确信存在犯罪事实,这是拘留的证据条件。二是根据已获证据和各种情况判断,拘留后突破口供的把握性大,这是拘留的技术条件。三是即使不能突破口供也不至于赔偿,不至于引起大的被动,这也是“风险决策”的底线。② (二)灵活运用原则。 强制措施作为侦查对策中的“风险决策”,在运用中要灵活从事,该进则进,该退则退。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后,根据证据已具备 拘留条件的要果断拘留;不具备拘留等其它强制措施条件的要主动放人,这就是俗话所说“没有证据就放人,有了证据再抓人”;同时,要审 时度势,灵活决定进退,依法活用、巧用各种强制措施,不能死板。 (三)依法运用原则。 强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但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也很大,如果使 用不当,就会伤害无辜。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严格依法执行,特别是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害怕承担“风险决策”而人为地提高强 制措施的使用条件,从而贻误了战机;二是片面地强调强制措施的作用,盲目地推祟并采取强制措施。绝不允许在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搞“以 拘代侦”、“以捕代侦”和“以收代侦”。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证人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只 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