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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重在保障被监管人权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43:30 人气: 标签:
导读:□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加强这个环节的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还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公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中的违法问题。□要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同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加强这个环节的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还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公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中的违法问题。

  □要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同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工作。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加强这个环节的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还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公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中的违法问题,对于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新期待、新要求,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动态监督和同步监督。自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监管改造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先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检查。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2009年10月会同司法部在全国监狱开展了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通过专项监督发现和纠正了一大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在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证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当前,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刑罚执行和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监管安全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在押人员数量上升且成分日益复杂,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日趋尖锐,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多;西方敌对势力日益把我国刑罚执行和被监管人人权保障情况作为攻击的重要目标,国际人权斗争形势更加复杂;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的关注程度明显提高,对检察机关加强派驻检察,发挥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强和规范日常执法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公正,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始终把工作的基本点和着眼点放在加强日常监督上,认真做好经常性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刑罚变更、监管场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检察;注重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期的监督,重视抓好事故检察,对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脱逃、伤残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故,及时调查取证。及时监督纠正刑期计算、折抵错误等问题。对监管单位管理不严格,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助长“牢头狱霸”苗头的问题;入所(监)不按规定体检等侵害在押人员权益的问题,要重点展开检察,要加强节假日值班、日常夜查力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可能的,移送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认真做好息诉工作。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措施。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要在实践探索中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及时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积极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的有力措施。检察机关要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设立宣传栏、举报信箱,个别谈话,召开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座谈会,加强与监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受理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等途径,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要着力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要紧密结合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对监管场所派驻检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要进一步理顺派驻检察机构体制,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派驻检察机构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动态监督,促进规范管理和依法监督,夯实刑罚执行和监管监督工作的基础。

  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机制,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困扰和影响监督效果的根本性问题,根据高检院推进改革的部署,一是要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发现有关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呈报、决定、裁定存在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研究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新问题。健全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行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行动态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完善监管场所发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机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实行微机联网,实现动态监督。加强事故检察、安全防范检察,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健全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情况通报、期限届满提示等制度。改革完善换押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第二审程序需要的换押机制,预防超期羁押和违法提讯、提解。完善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制度,建立当事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进行复查的制度,加强对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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