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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辨析

一、概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06.26 点击:29 评论:0